贪污罪的既遂怎么判定

法律分析:
(1)贪污罪既遂判定采用控制说,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。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,将公共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,排除他人支配可能,即构成既遂。这体现了对公共财产保护及对贪污行为的严格规制。
(2)实际控制的形式多样,不限于本人直接掌控,通过他人或其他方式间接控制也算。如用虚假发票套取公款存入自己控制账户,或让下属把公款转至指定账户,即便未直接持有现金,也已实际控制款项,构成既遂。
(3)若行为人着手实施贪污行为,却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,则是未遂。像转账时被发现拦截,未完成款项转移,就未达既遂状态。

提醒: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,杜绝贪污行为。判断贪污既遂与否较复杂,不同案情结果可能不同,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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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污罪既遂判定以控制说为准,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支配、排除他人支配可能时为既遂。这一判定合理,因为它体现了行为人对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实质。
1.实际控制的方式多样,不限于本人直接掌控,通过他人或其他方式间接控制也算。如用虚假发票套取公款存入自己控制账户,或让下属将公款转至指定账户,即便未直接持有现金,也构成既遂。这警示国家工作人员不应抱有侥幸心理,任何试图非法控制公共财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。
2.若着手实施贪污但因意志外原因未实际控制财物则为未遂,像转账时被发现拦截未完成转移。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,对贪污行为的不同阶段进行了区分。

建议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,提高其法律意识;同时强化财务监管和审计,从制度上减少贪污行为发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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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论:
贪污罪既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公共财物判定,不限于直接掌控,包括间接控制;若因意志外原因未实际控制财物则为未遂。
法律解析:
依据法律规定,贪污罪既遂的判断采用控制说。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公共财物处于自己实际支配,排除他人支配可能时,便构成既遂。实际控制的形式多样,既可以是本人直接掌控,也能通过他人或其他方式间接控制,像用虚假发票套取公款存入自己控制账户,或让下属把公款转至指定账户等情况,虽未直接持有现金,也构成既遂。而如果行为人已开始实施贪污行为,却因意外因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,如转账时被发现拦截,就属于未遂。若大家在贪污罪认定等法律问题上有疑问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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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判定贪污罪既遂时,要明确“实际控制”的概念,不仅包括本人直接掌控,通过他人或其他方式间接控制也算。所以在判断时,不能仅看是否直接持有财物。
(二)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行为,要关注财物是否被置于其实际支配之下,并且排除了他人的支配可能性。
(三)若有实施贪污行为但出现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实际控制财物的情况,应认定为未遂。

法律依据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已经着手实行犯罪,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,是犯罪未遂。对于未遂犯,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这一法条明确了犯罪未遂的定义,可用于判断贪污罪未遂的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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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贪污罪既遂判定用控制说,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,把公共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支配,排除他人支配可能,就算既遂。
2.实际控制不只是自己直接掌控,通过他人或其他方式间接控制也算。像用虚假发票套取公款存入自己账户,或让下属转款到指定账户,虽没直接拿现金,也算既遂。
3.若着手贪污,因意外没实际控制财物,属未遂。如转账时被发现拦截,没完成转款,就不算既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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